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1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張郁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㈨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㈩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