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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