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