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27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8,335元│97年5月28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97年6月29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6376%│清償日止│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超過六個月者就超││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5.0592%計算。││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2│168,638元│97年5月28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97年6月29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6376%│清償日止│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超過六個月者就超││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5.0592%計算。││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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