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9號原告 吳俊毅 被告 余宗翰
陳惟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簡上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張意鈞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