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松培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孫志堅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松培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松培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
222條第1項第2款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林建鼎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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