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 吳海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渣打國際商業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7月22日│15,000元│AA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新社│││││││新社分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