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0000000000(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附民被告 周明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