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870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吳志明 債務人 李鑫如 債務人 李范玉招 債務人 李志賢
一、債務人李鑫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延滯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李范玉招、李志賢給付之。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延滯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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