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大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慶昌 、 陳威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550元,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