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大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慶昌陳威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550元,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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