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654號聲請人 蔡茂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籃玉惠王崑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相對人籃玉惠姓名有無錯誤?(究為「藍」或「籃」)並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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