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親字第三十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陳秋美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認領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強制認領,而原告(子女)居住於台北縣新店市○○路○○○號,此據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陳秋美到院陳明,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認領訴訟應專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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