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51號原告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複代理人 邱怡瑄 律師被告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複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工程法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