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 李傳芳 被告嘉義市政府代表人 涂醒哲 市長訴訟代理人 單建南
楊尚諦 陳貞斗
參加人 吳炎樹
吳雲年 吳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炎樹、吳雲年、吳俊達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參加人共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為現有巷道,請求被告確認上開土地之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經被告認定該土地非屬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