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凱翔 選任辯護人 郭世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五之時間欄「102年1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1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五之時間欄「102年1月30日」係誤載,應更正為「103年1月30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