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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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 謝振義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林修平 律師被告英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英 被告 李春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一O八年度偵字第二九號偽造文書等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凡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判者,法院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於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五六0號、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九五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李春田抗辯系爭房屋合建契約書及系爭借據上之印文「李春田」遭訴外人 洪肇俊 所盜蓋,並經洪肇俊自首,現由金門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9號刑事案件偵查中且尚未終結,有本院108年1月21日金院春民愛107重訴字第28號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第575頁),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在該刑事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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