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886號聲請人 楊峯玲
楊峯瑞
楊峯海 前列楊峯玲、楊峯瑞、楊峯海共同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楊芳華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於111年4月10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母均亡,聲請人楊峯玲、楊峯瑞、楊峯海分別係被繼承人之胞妹及胞弟,為繼承人。聲請人楊峯玲、楊峯瑞、楊峯海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芳華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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