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劉毓琦 被告 劉振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門牌號碼嘉義縣朴子市新庄12號之2、13號之2、13號之3建物之占用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上開建物之占用面積及建物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