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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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正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執聲字第2528號、103年度執字第3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面額新臺幣壹仟元之偽造紙幣(序號AK715612WH)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24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乙情,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面額1,000元紙幣(序號AK715612WH)1張,經送鑑定結果判定係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民國102年11月4日中印發字第1020004051號函及函附之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憑,扣案上開紙幣確屬偽造之貨幣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誤引商標法第98條作為沒收之依據,然並無礙此部分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附予述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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