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95號上訴人 曹晏甄 被上訴人 莊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595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連士綱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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