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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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01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召集人 陳聯一 代理人乙○○相對人欣華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及理由第二項中關於提存擔保物面額新台幣「1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莊滿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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