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21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相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符合請求其中信用卡消費款新台幣(下同)159,37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帳務查詢明細表、影印清晰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並敘明請求金額之依據為何?如何計算得出?
二、請敘明請求總金額4,854,915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項目、借款日期、借款金額、註記依據、積欠本金、總金額等;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已催告第三人即債務人 王維寧 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明細、理由事實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提出並敘明各筆請求金額無須事先通知、催告債務人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效力之約定條款、依據。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准予拍賣。
五、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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