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陳瑞元 被告 吳上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壢簡字第19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潘曉萱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