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17號聲請人 陳韻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發行公司出具提出記載各張股票票號、股數,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