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投刑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淑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淑娟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鄧淑娟自民國100年11月起至101年5月4日止受僱於 陳淑萍 ,擔任陳淑萍所經營檳榔攤之員工,陳淑萍因懷疑鄧淑娟與其配偶於上述期間有不正常往來,於101年9月17日,前往南投縣○○鎮○○路○○○○號鄧淑娟任職之檳榔攤,與鄧淑娟理論之際,鄧淑娟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陳淑萍恫稱:「小心一點」、「大家都別活了」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陳淑萍,使陳淑萍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陳淑萍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鄧淑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淑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陳淑萍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101年9月17日錄音光碟之本院勘驗筆錄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鄧淑娟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爰審酌被告不知理性處理感情糾紛,竟率而出言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之恐懼不安,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考量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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