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進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偽造「 廖久毅 」指印壹枚、「 洪莉蓁 」指印貳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進義前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6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0月9日確定,並於102年10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而被告擅自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拘留所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內之領受人核符後簽章欄內偽造「廖久毅」署押1枚及被拘留人簽章欄、領受人核符後簽章欄內偽造「洪莉蓁」署押2枚,爰依刑法第219條、第40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進義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645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0月9日確定,並於102年10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2645號卷宗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拘留所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第61頁內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廖久毅」指印1枚、「洪莉蓁」指印2枚,係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亦經證人廖久毅、洪莉蓁證述明確,上開偽造之指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欄位│偽造之署押│├──┼────────────┼─────────────┤│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拘留所被│偽造之「廖久毅」指印1枚│││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第61││││頁被拘留人姓名為廖久毅之││││「領受人核符後簽章」欄││├──┼────────────┼─────────────┤│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拘留所被│偽造之「洪莉蓁」指印1枚│││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第61││││頁被拘留人姓名為洪莉蓁之││││「被拘留人簽章」欄││├──┼────────────┼─────────────┤│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拘留所被│偽造之「洪莉蓁」指印1枚│││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第61││││頁被拘留人姓名為洪莉蓁之││││「領受人核符後簽章」欄││├──┴────────────┴─────────────┤│共計:偽造之「廖久毅」指印1枚及偽造之「洪莉蓁」指印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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