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93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艷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整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艷虹於092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640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4,81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26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4,814元整自096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敏哲※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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