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續字第1號上訴人永昇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美玲 等人間損害賠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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