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4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吾信(已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吾信涉犯刑法傷害及毀損罪嫌(詳如附件起訴書)。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於民國107年
5月29日繫屬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5月23日桃檢坤義107偵9133字第049869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章1枚。起訴書記載原本日期:107年4月12日)。但被告在案件起訴繫屬前,已於107年5月5日身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1份在卷足憑(特殊記事欄載明「死亡」,日期為107年5月5日)。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判決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為不受理之諭知,並未區分繫屬前後之情形,其理由已在先前判決詳列,不另贅述(參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98號、審易字第170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號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捷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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