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晴心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晴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晴心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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