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震豪 選任辯護人 錢冠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