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陳士榤 兼法定代理 陳啓隆 人兼法定代理 陳徐玉花 人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7,0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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