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1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詹滄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二之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6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7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8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19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0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1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2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3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4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5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6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7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8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29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30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1第21-1條均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裁定2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3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6始時,其名下車輛已失竊、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7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8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交通部9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回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10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11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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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債務人現年62歲、任職於天郁營造有限公司,係有薪13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14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0,000元,並有天郁營造有限公司薪15資單等在卷可佐,考量債務人將屆退休年齡,其更生方案16履行期間收入以20,000元作為計算基準,尚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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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每月必要支出14,560元,18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19即17,599元,已撙節開支,且每月薪資收入20,000元扣除20必要支出14,560元後之餘額5,440元,復逾九成提撥至更21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22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3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4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5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6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27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28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29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0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3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2官提出異議。
33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第二頁1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2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3
壹、更生方案內容4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5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7,178,674元6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7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5,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8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9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0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1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2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3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4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每期清償金額:1,424元16
(0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每期清償金額:317元18
(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每期清償金額:40元20
(0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每期清償金額:238元22
(05)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每期清償金額:674元24
(06)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每期清償金額:413元26
(0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每期清償金額:299元28
(0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9每期清償金額:401元30
(0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1每期清償金額:38元32
(1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頁1每期清償金額:783元2
(1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每期清償金額:241元4(12)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每期清償金額:132元6
參、補充說明7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8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9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10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1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12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13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14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5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16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7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18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19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0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21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22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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