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3號上訴人 廖欽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韋帆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玖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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