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聲請人 邱昇章 上人邱昇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究為陽信商業銀行「左營分行」,抑或陽信商業銀行「海光分行」,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付款銀行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銀行簽章一致)。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