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19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龔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