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191號債權人 高巢 家庭巴黎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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