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29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詠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樓之1相對人妝麗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士林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