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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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南投縣集集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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