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陳淑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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