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務人邱光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