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0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王德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核貸日為民國93年10月28日,債務人依契約陸續借款,核准首次動用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如有逾期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95年2月20日未依約付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有如請求之標的所載之債權迄未受償,以上所述茲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帳務明細可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