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周滿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手續費,超過六個月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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