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惠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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