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胡文隆
被   告 上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蒼林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
複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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