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小字第310號
原   告 品峰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峰
訴訟代理人  陳郁文
被   告  陳永宗 即尖達橡膠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貨款及運費,惟被告設址台中縣太平
市,不屬本院轄區,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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