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告 謝富美 被告 賴泳潭 (即 賴及常 )被告 方永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