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249號債權人 楊曉雯 債務人南黎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梁富賓 債務人 蔡美惠
一、債務人蔡美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黎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南黎企業有限公司已依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經授中字第0993242223號函解散登記,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公司迄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及清算終結,故依公司法第一一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是本院於一百年九月十六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南黎企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章程或股東決議。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逾上開准許部分之聲請。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