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黃淑玲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0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萬3300元(總面積134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2600元×原告權利範圍2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請如期繳付。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及現使用狀況照片。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