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桂香
蕭永一
蕭永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蕭貴鳳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發函,限上訴人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函文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文新